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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刑法案例告诉大家,千万不要嘴贱!一句话之差,后果完全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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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0:3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个刑法案例告诉大家,千万不要嘴贱!一句话之差,后果完全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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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3:37:37 | 只看该作者
看不到案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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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7 14:28: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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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7:21:57 | 只看该作者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嘴贱行为没有紧迫的危险性,也不是刑法中的正在实施的危害行为,所以我认为嘴贱行为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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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8 08:43:38 | 只看该作者
lily: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
他刚弄完一次,还能有体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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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8 08:44:26 | 只看该作者
lily: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
哦 你的意思我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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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21:27:32 | 只看该作者
lily: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
在司法实践中他的嘴欠会被视为不法侵害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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