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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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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看不到案例呀
lily: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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