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155|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载:树立一个漂亮的目标,包装一些民众向往的说辞,就能赢得喝彩的时代已经不再

[复制链接]

10

主题

959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2571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5-4 08:0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没有“万能政府”

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  作者:何三畏
日期:2013-04-22
树立一个漂亮的目标,包装一些民众向往的说辞,就能赢得喝彩的时代已经不再

  中国公众通常认为,我们的政府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办事推诿,效率低下。但这只是一方面,实际上,无论公务机构怎样庞大,公务人员怎样敬业,他们都不大可能完成自己订立的目标和任务,至少是表面上声称的那些目标和任务,因为那本身是无法完成的。
  新的一年,中国政府继续“调控房价”,国务院的政策有“新国五条”。谁都知道,房价是在调控过程中暴涨的。官方总结任何工作的时候,若对下级有批评,常常是说工作不力;下级对上级的报怨,最多说“政策不配套”。都只是表面,都不深说,不往本质上说,上下都在表面上做文章。例如就房价而言,说穿了政府上下的利益是一致的,尤其是下级政府需要土地款滋养,官方却不便说破。
  但确实有“政策不配套”的时候,而政策也不太可能真正地配套,不配套就可以给地方政府留余地,给出路。要说“政策配套”,中央政策只要一句话,各地就知道如何去配套了。这句话就是:把效果作为政绩考核。这样,各地就知道给你报一个符合要求的“效果”。这次跟“新国五条”配套的,就有这句政令。
  然后,就是各地五彩缤纷的落实“新国五条”的盛况了。据《法制日报》报道,江苏高院近日发布了《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调控房价的政策,对“法院工作”会有什么影响呢?中国法律不是写着依法判案么,各地法院需要获得什么新的对策和建议才能判案呢?
  “新情况”就是人们以“离婚”规避“新国五条”增加的税种。舆论称为假离婚,报道中引江苏高院的文件,也称假离婚。如果没有引错的话,这种措辞不太应该。没有“新国五条”的时候,应该也有人会离婚,会涉及房产分配,不能不针对具体的案情,就预先给一个笼统的“假离婚”的判词,这一定会冤枉了“不假”的人。
  法院即便集中了全球最优秀的心理大师,也很难判断人家离婚意愿的真假是吧?何况,人家愿意假离婚,真同居,法律管不着,法院管得着吗?如果有人为了避税这样做,可能不“高尚”,如果你认为这税“高尚”的话。但如果人家不认为这税种高尚,愿意高调地规避它,法院能给他们一个道德判决吗?
  江苏高院的志向,无非是要惩罚“假离婚”,“假离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复婚不予支持”。它还“建议全省法院,准确把握‘新国五条’精神实质,妥善运用法治化裁判方式,保障房地产新政有效落实”。
  说白了,这是指示下级法院必要时把婚姻法献给“新国五条”。这么说,已经非常难听了,可是,实际上各级法院一直就是这么干的。我们在这里纸上谈法,如果你去看看各地法庭上方悬挂的标语,就觉得以上的话全是迂阔。它们的标语常常少不了的是,“努力贯彻”当时流行的党政方针,甚至径直声称要把它们摆在“至上”的位置。因此,婚姻法献给房价调控政策,刑法让位“严打”,程序屈服破案率,就不太奇怪了。
  当一项政令被确立为中心工作,连法律都要围绕着它,行政手段也会曲意拱卫。据《新京报》报道,在北京,新建商品房报价“偏高”将不许发售。“偏高”怎么确定?即“明显高于之前成交价格或周边同品质楼盘成交价格”;那么,“明显”怎么确定?“周边”和“同品质”是什么意思?这真是语言的迷宫。
  鲁迅曾说,“有关当局”4个字,得在“当局”,而不是“有关”。有关当局不干正事就干假事,不干假事就干傻事。在这个过程中继续消耗政府业已告罄的被信任度。
  同时,公务员在这个过程中拖得很累,以至公务员的抑郁人数比例,比很多辛苦的行业高。谁都知道,给自己树立一个漂亮的目标,包装一些民众向往的说辞,就能赢得期待和喝彩的时代已经不再,必须要改一改了,但政府还是愿意充当一个貌似万能的角色。

4

主题

203

帖子

3383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383
沙发
发表于 2013-5-4 08:42:52 | 只看该作者
一语道破机关。悲哀呀!

4

主题

142

帖子

106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1064
板凳
发表于 2013-5-5 08:01:40 | 只看该作者
还是没敢说破啊。
地板
发表于 2013-5-6 07:37:46 | 只看该作者
1、前半部分的逻辑与后半部分的逻辑相关度不高,可以看成是两篇文章。
2、不太苟同原文作者的思路,建议原文作者好好理解一下什么是“法”。
3、除了需要判断“假离婚”外,法律有大量的需要判断“假”的情况,并不需要心理学家,只需要构成要件就行,商业行为中常见的“无效合同”,其中的构成要件“非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原文作者的思路是不是也要心理学家来判断?

7

主题

486

帖子

5101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101
5#
发表于 2013-5-7 09:44:15 | 只看该作者
不懂

联系我们 邮箱:yuexiamenwang@126.com   电话:13911517804      京ICP备20009795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8007239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