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河南户外第一案判决 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相关目地的

    灰太狼 2015-3-29 17:28:48
    前言:        为了对自己和家庭负责强烈建议养成购买户外活动保险的习惯,月下门网和各大保险公司合作,为门友们推出了多款户外险。1-5元钱的支出,几分钟操作,就可以多一份保障。可在活动下方点击“前往购买”链接购买。






            3元买个保险,花300元或3000元或30000看个伤我们也不那么心疼了,因为有保险
            不建议完全依靠医保,它也有个报销比例,或者什么例外情况呢?或者医保报销后仍有不少自费呢?多一份保障不是更好么?把自己(和家庭)放保险箱里是不是更好呢?


            本人(灰太狼)常购买(仅供参考):
            平安保险:慧择网-平安 旅行意外保险 A款 3元(可保1-3天,最高赔付10万)
            平安保险:慧择网-平安 旅行意外保险 G款 5元(可保2-3天,最高赔付15万)


    正文(转):
            河南户外网讯:今年(2011?)4月份,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登山遇难死者家属李某某状告领队陈某某及同行队友一案今。日正式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无过。
            法院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
            目前,在我国对户外运动风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纠纷就应该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的旅游,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智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使是这样,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某等人不但进行了积极的救助,而且还组织捐款,被告人不但支付了前期的救助费用,同时还每人帮助李某某家属安心捐款500元。说明同行众人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因此,驳回原告诉讼。
            去年(2010?)7月21日,戈壁青石在某网站上发布征集8月13——15日队友前往山西马武寨至抱犊村穿越的帖子,8月13日,戈壁青石与召集的十六名户外爱好者一起开始了穿越行程。8月15日上午,当队伍行走到马武寨的一段当地人称为老黄的地段时,李某某不慎从山路滑落悬崖下,20余岁的队员伤心一百意外坠崖,经抢救无效身亡。 时隔半年多之后的2011年4月,死者李某某的家属因不满驴友们每人500元的“安抚费用”,将组织者陈某某和同行的其他14名队友告上了法庭,要求赔付26万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于6月2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场并未判决。
            关于此案的判决,记者采访了免费受理此案的专业从事旅游案件的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刘凤彬主任,他对此案的判决比较满意。并认为法院对新生事物的接受与认知非常值得称道。
            法院不但考虑到此案对河南,乃至对全国都是一个指引作用,更是处于对新生事物的保护,对区域内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一个原则的遵循。这对户外运动是一个很大的支持!

    点赞的门友 ( )


      赞(33)

      收藏
      邀请
      邀请

      分享
      发表评论举报评论(4个评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一头鱼 2015-3-30 12:25:16
      户外有风险,参加需谨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灰太狼 2015-3-30 12:44:47
      一头鱼: 户外有风险,参加需谨慎。
      是的。但不能因噎废食,最好准备好水(买个保险),噎了就喝口水(磕了碰了让保险买单)。如办企业一样,做好风险管理非常重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飞龙在天 2015-3-31 13:57:46
      法院对新生事物的接受与认知非常值得称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灰太狼 2015-3-31 14:30:08
      飞龙在天: 法院对新生事物的接受与认知非常值得称道!
      是的,赞!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月下门 - 联系我们 邮箱:yuexiamenwang@126.com   电话:13911517804      京ICP备05010077号-2 - 京公网安备110108007239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