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课堂】关于户外运动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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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lina41 2013-12-28 20:41:02
    前言:户外运动包括登山、攀岩、溯溪、定向、潜水、冲浪、徒步等项目。国家体育管理中心对户外运动下的定义是:“户外运动是一组以自然环境为场地(非专用场地)的带有探险或体验探险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群,包括登山运动及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一段时期以来,网上或者媒体上都可以看到一些驴友参与户外活动遇险后被户外救援队成功解救的新闻。他们无疑是幸运的,但这些事件提醒我们,户外运动除了掌握户外知识、自救知识之外,还应懂得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这张宣传单从法律的角度对户外运动中的法律关系、风险防范、责任承担等问题简单进行了介绍,希望对广大户外爱好者有所帮助和启示。



    一、何谓户外运动?



    所谓户外运动,一般是指在旅游建成区或开放区以外的自然环境中开展具有潜在危险和不测危害的户外运动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原始丛林沙漠雪原穿越,高山特高山攀登,溪流峡谷溯源漂流、天坑洞穴探索、海岸岩崖攀越等等。



    二、何为户外运动中的法律风险?



    在户外探险运动中,是指依一般参与者的认知能力虽可预见,但却难以准确判断其发生和结果的危险或危害。如雷击、岩崩、山洪、滑坠、踏空、溺水、蛇咬等等。在空旷的河滩上冒雨泅渡,有可能发生雷击,但在什么时刻击、击谁?是伤还是死?在森林草丛中穿越,有可能被蛇咬虫叮,但叮咬谁?有毒没毒?是死还是伤?可预见,但发生及结果没准,就是风险。



    三、户外运动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1、自然人组合。又分为非营利性组合和营利性组合。非营利性组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自助组合,即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公费大伙平摊、任务自助完成、风险责任自担”规则自愿组成的活动组合;营利性组合就是以个人(一个或者多个人)为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事先公示在活动公共费用之外再向参加者另外收取其它费用,或者约定收取定额款项并不进行结算的组合,例如收取领队费、组织费、器材使用费,或者由参加者分摊领队公摊费,以及定额收费不退补的方式形成的组合;



    2、经营性组合。即由经营性法人或社团组织如户外用品商店、运动用品销售商、户外运动俱乐部、经营性户外网站等为发起人、组织者,公开向不特定相对人召集活动形成的组合。经营性组合包括定额收费或者不定额收费两种情形,不管最终是否盈亏。



    3、争议性组合。这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性质是有一定争议的。



    常见的有:



    ①、经营性户外网站不以网站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其授权或者委任的版主的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相对人发起的户外活动;



    ②、经营性户外俱乐部不以俱乐部名义,而是以与其有聘用、挂靠关系的人的个人名义到各个网站、论坛上发帖召集活动(即网上钓鱼),实际上由俱乐部策划实施活动;



    ③、有商品广告收益(有外挂广告代理或者虚待广告位)的户外活动QQ群群主以个人名义向“群众”发起的户外活动。这种类型的组织活动,虽然其收费不一定都具有营利性,甚至有的还具有公益性,但在法理上,这类形式的组合因涉嫌经营或营利,或者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利益,如为了聚集潜在消费人气,宣传网站或某一品牌户外用品,一般推定为具有商业目的的组织活动。除非发起人能够提供足够可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网站之间、与俱乐部之间、与广告商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实际上这种自证是非常困难的,包括证据釆集困难、与出证人的利害关联性、证据的单一性等,很难让法官釆信。



    四、商业性的户外运动,组织者应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商业性的户外运动,参与者向组织者交纳活动费用,则参与者与组织者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等。组织者对参加者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必要的义务与责任,例如保障户外运动的安全性,保障户外运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等。如因组织者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则组织者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五、非营利性户外运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非营利性户外运动,组织者应向参与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参与者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如发生意外情况是因为组织者的错误指挥,导致参与者受害,则组织者应按照侵权责任原则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如不是因为组织者的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则参与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诉讼时,法官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组织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提到,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六、商业性、非营利性户外运动,组织者、参与者出现意外后,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纠纷?



    商业性户外运动,有可能涉及到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非营利性户外运动,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和不可抗力问题下的公平责任原则的赔偿。



    七、有些户外运动,组织者让参与者签免责条款、免责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可看作是参与者对风险的认可。但如发生意外,组织者及其他成员对遇险人均有救助义务。如是营利性户外运动,则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负有必要的责任,应对参与者的安全负责。如是非营利性户外运动,因组织者及其他成员对参与者负有救助义务,所以应承担公平责任原则下的赔偿责任。



    签订了免责条款,虽不能免除完全的赔偿责任,但可说明参与者对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愿意承受风险,可免除组织者的部分责任。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参加户外运动中,如组织者已对风险进行了必要提示,也对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必要劝阻,但参与者依然进行危险的活动,那么造成的伤害后果,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



    现今我国对户外运动领域的立法不完善,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对于以往发生的户外运动安全事件,也会依据合同原则或者公平原则判决组织者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因此,进行户外运动应了解清楚自己的能力范围,是否可以参加。在加入户外运动组织的时候,应该与组织者签订必要的合同,特别是付费参与户外运动时,必须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另外,在参加危险的户外运动时,应当购买必要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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